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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复印、打印企业或单位的设立办理标准
发布时间:2013-08-29    浏览次数:3464    字体大小:     【打印本页

 

一、根据《印刷业经营者资格条件暂行规定》第四条,申请项目需满足以下条件:

1.有单位的名称、章程

2.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3.有适应业务员需要的固定生产经营场所,厂房建筑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且不在有居住用途的场所内

4.注册资本或资金数额不少于10万元人民币

5.有必要的复印机、计算机、打印机、名片印刷机等设备(不应有八开以上轻印刷设备)

6.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单位负责人必须取得县级以上出版行政部门颁发的《印刷法规培训合格证书》

7.有健全的承印验证、登记、保管、交付、销毁等经营管理制度

二、需提供以下申报材料:

1、按要求填写《广东省新设立印刷企业申请表》。

2、申请书,(后需附上如下字样“本人保证所填写内容及所提交资料均真实、合法,如有不实之处,本人(单位)愿负相应法律责任,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原有印刷企业申请增加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范围的,可提交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4、经营场所的房产证明(若申请人为经营场所的所有权人,应提交经营场所房产证,若没有房产证,应提交镇、街道以上级别的建设部门出具的房产证明;若申请人为承租方,应提交租赁合同及出租方的房产证或镇、街道以上级别的建设部门出具的房产证明)经营场所的房产证明或者厂房租赁合同书。

5、现有印刷设备清单。

6、验资报告或资信证明。

7、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其《印刷法规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

8、企业承印验证、登记、保管交付、销毁等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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