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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禅城区演艺娱乐分会公约
发布时间:2013-08-30    浏览次数:16743    字体大小:     【打印本页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佛山市禅城区演艺娱乐分会管理,规范其经营秩序,推动全区演艺娱乐业能持久、健康、繁荣发展,努力创造有序、合理、公平竞争的良好环境,保护行业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的公共利益,共同打造具有禅城特色的演艺娱乐业。按照国务院《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制定本行业行规、行约(以下简称行规)。

第二条:本《行规》是禅城区演艺娱乐分会会员单位(户)共同制定的自律性公约,是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本行业的会员单位(户)都应自觉遵守、共同维护。

第三条:本《行规》适用于佛山市禅城区域内已加入协会,从事演艺娱乐业的经营单位(户)。

第四条:演艺娱乐业的会员单位(户),要严格遵守国家的法令、法规,坚决贯彻、执行国务院《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及《广东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切实加强自身建设,提高综合素质,不断创造和提高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努力促使演艺娱乐业成为全区先进文化的重要阵地。

第二章  行业道德

 第五条:本行业会员单位(户)要坚持讲政治、讲道德、严格遵纪守法,提倡文明经营,优质服务的宗旨。自觉抵制各种反动、腐朽、落后思想文化的侵蚀。

第六条:采用现代化科学管理办法,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各项基础工作,使经营管理工作制度化、科学化、规范化。

第七条:鼓励从业人员学知识、学科学、学技术、努力搞好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实行持证上岗制度,加强对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提高敬业崇德、诚实可信,努力提高从业人员的综合素质。

第八条:加强分会会员单位(户)的团结、协作、互助、互律,发挥行业优势,共同承担市场责任,并在协会的协调和沟通下,以互惠互利的方式解决在市场经济发展中出现的问题。

第九条:树立信用意识,增强信用观念。在经营活动中,坚决遵循公平、公开、诚实、信用和正当的竞争原则。自觉维护行业的正常经营秩序,营造行业良好的信用品牌。

第三章   行业行规

第十条:本会员经营单位(户)必须做到证(照)齐全,亮证(照)经营。不举办核准经营登记项目之外的营业性活动。不擅自异地经营,不涂改、转借、出租、出售证(照)。
第十一条:经营场所的安全、消防、环保设施和卫生条件应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要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经营的规章制度。落实各项安全经营措施,做好安全防火工作,保证安全经营。确保不影响全区演艺娱乐行业形象和正常经营秩序。

第十二条: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有关法令、法规,反对以不正当手段损害其他经营者和行业的利益。

第十三条:认真贯彻国务院《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等法令、法规,具体要求如下:
(一)、不得从事反动、淫秽、色情、吸毒、赌博和封建迷信等违法犯罪经营活动;
(二)、不得接纳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
(三)、接纳人数不得超过核准的额定人数;
(四)、舞厅场内卡拉OK厅亮度及场所的边界噪音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五)、KTV包厢的透明门窗、电灯开关、门锁等装置均须符合规定的标准;
(六)、不得将娱乐场所转包经营;
(七)、对公关经理、保安经理、声控师等技术管理人员应从严控制,并逐步实行行业规范化管理。

第四章  行业行规管理

第十四条:本行业分会在禅城区市场监管局的领导和指导下开展各项活动,实行行业的自律管理。

第十五条:本行业分会的主要职能:

(一)、贯彻实施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并组织本行业的行规、行约,规范行业行为;

(二)、经有关部门的同意,开展对行业的调查、收集、统计、分析,提出有关经济政策和立法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三)、参与建立行业自律规定,协调行业内价格争议,维护行业的公平竞争;

(四)、加强与各相关行业间的联系、协作和交流,协调本行业内部的关系,反映会员单位(户)的要求,维护其合法权益,增强行业的凝聚力;

(五)、协助协会创办内部刊物,组织开展业务交流,总结推广成功经验,表彰先进,参与或组织文艺演出;

(六)、经常性开展行业的自查自纠活动,规范行业经营活动,指导帮助会员单位(户)改善经营管理;

(七)、组织引导会员单位(户)参与各类社会公益活动,协助和鼓励会员单位(户)创办各类社会公益事业;

(八)、提高行业的整体素质,对会员单位(户)的负责人、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及其他员工进行有关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培训;

(九)、为促进行业行规实施,对执行《行规》成绩突出的会员单位(户)及法人代表或负责人,在行业内以多种不同形式进行表彰和宣传;

(十)、对违反行业行规行为的,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必要时要求其赔偿道歉,对严重违反行规的会员单位采取曝光,开除会籍处理;

(十一)、凡不服处理,可以提出复议申诉,由组织调查后提交常务理事会审议。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本《行规》如有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十七条:本《行规》的解释权归佛山市禅城区演艺娱乐分会。
第十八条:本《行规》经佛山市禅城区演艺娱乐分会第二届理事会2012年第一次理事会通过,即日起执行。

                       

佛山市禅城区文化产业协会

佛山市禅城区演艺娱乐分会

2012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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