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印刷业行业标准
1、出版物印刷企业
(1)有企业的名称、章程;
(2)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3)有适合业务需要的固定生产经营场所,厂房建筑面积不少于800平方米;
(4)注册资本不少于500万元人民币;
(5)具备2台以上最近十年生产的且未列入《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的自动四色对开胶印印刷设备;
(6)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企业法定代表人及主要生产、经营负责人必须取得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颁发的《印刷法规培训合格证书》;
(7)有健全的承印验证、登记、保管、交付、销毁等经营管理、财务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
2、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企业
(1)有企业的名称、章程。
(2)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3)有适合业务需要的固定生产经营场所,厂房建筑面积不少于600平方米。
(4)注册资本不少于150万元人民币。
(5)具备2台以上最近十年生产的且未列入《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的胶印、凹印、柔印、丝印等及后序加工设备。
(6)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企业法定代表人及主要生产、经营负责人必须取得地级以上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颁发的《印刷法规培训合格证书》。
(7)有健全的承印验证、登记、保管、交付、销毁等经营管理、财务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
3、其他印刷品行业
(1)有企业或单位的名称、章程。
(2)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3)有适应业务需要的固定生产经营场所,厂房建筑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且不在有居住用途的场所内。
(4)注册资本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
(5)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企业法定代表人及主要生产、经营负责人必须取得地级以上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颁发的《印刷法规培训合格证书》。
(6)有健全的承印验证、登记、保管、交付、销毁等经营管理、财务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
4、排版、制版、装订专项业务的企业
(1)有企业或单位的名称、章程。
(2)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3)有适合业务需要的固定生产经营场所,厂房建筑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
(4)注册资本不少于80万元人民币。
(5)有必要的排版、制版、装订设备,具备2台以上最近十年生产的且未列入《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的印前或印后加工设备。
(6)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企业法定代表人及主要生产、经营负责人必须取得地级市以上新闻出版行政部门颁发的《印刷法规培训合格证书》。
(7)有健全的承印验证、登记、保管、交付、销毁等经营管理、财务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
5、复印、打印企业
1.有单位的名称、章程
2.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3.有适应业务员需要的固定生产经营场所,厂房建筑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且不在有居住用途的场所内
4.注册资本或资金数额不少于10万元人民币
5.有必要的复印机、计算机、打印机、名片印刷机等设备(不应有八开以上轻印刷设备)
6.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单位负责人必须取得县级以上出版行政部门颁发的《印刷法规培训合格证书》
7.有健全的承印验证、登记、保管、交付、销毁等经营管理制度
二、演艺娱乐行业标准
1、有单位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
2、有确定的经营范围和娱乐项目;
3、歌舞娱乐场所不得设在下列地点:
(1)居民楼、博物馆、图书馆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
(2)居民住宅区和学校、医院、机关周围;
(3)车站、机场等人群密集的场所;
(4)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
(5)与危险化学品仓库毗连的区域。
毗连医院、机关、危险化学品仓库及其周围的,其最小距离应以不影响医院、机关正常工作、生活秩序为准。中小学校周围200米范围内不得设立娱乐场所。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开办歌舞娱乐场所或者在歌舞娱乐场所内从业:
(1)曾犯有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赌博罪,洗钱罪,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
(2)因犯罪曾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3)因吸食、注射毒品曾被强制戒毒的;
(4)因卖淫、嫖娼曾被处以行政拘留的。
5、设立歌舞娱乐场所面积不得少于1500平方米。兼营歌舞娱乐场所的,其用于歌舞娱乐的营业面积不小于800平方米,总经营面积不小于1500平方米;
6、有与其提供的娱乐项目相适应的场地和器材设备;
7、娱乐场所的安全、消防设施、卫生条件和边界噪声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8、歌舞娱乐场所包厢(间)的装修应符合以下要求:
(1)包厢(间)内不得设置隔断,包厢(间)应设置可展现室内整体环境的透明门窗,透明门窗下沿距地面1.2米高,面积不少于0.25平方米,门窗后不得悬挂遮盖物;
(2)包厢(间)门不得有内锁装置;
(3)包厢(间)内不得设置可调灯光,房内至少有一盏不低于25瓦由总台控制的长明灯;
(4)包厢(间)内不得设置房中房
9、其他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8号)第五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广东省文化厅歌舞娱乐场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粤文市[2006]83号,第三条、第四条、五条、第七条)
三、出版物经营单位行业标准
1.有确定的名称和经营范围
2.经营者应当具有初级以上出版物发行员职业资格
3.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
四、音像经营单位行业标准
1、有音像制品零售、出租单位的名称、章程;
2、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3、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
4、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资金;
5、经营场所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行业标准
1、有企业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
2、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
3、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的营业场所;
4、有健全、完善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措施;
5、有固定的网络地址和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计算机等装置及附属设备;
6、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取得从业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
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8、符合文化行政部门规定的总量和布局要求。
上一条:佛山市禅城区文化产业协会行业公约
下一条:新闻媒体争相报道
协会地址:佛山市禅城区乐园北街18号首层之一和之二(佛山乐园里面) 邮政编码:528000
电话:0757-82341361 粤ICP备19154272号 电子邮箱: 1039872586@qq.com
维护单位:佛山市禅城区文化产业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