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5日上午,佛山市生态环境局禅城分局(以下简称“禅城分局”)组织各镇街分局和技术单位召开了“禅城区排污许可发证登记工作会议”,对禅城区第一阶段(33个行业)的排污许可发证登记工作进行了总结,并对第二阶段(91个行业)的排污许可发证登记工作进行了部署,禅城分局局长李鸣一同志、副局长郭文敏和冯凯鸿同志出席会议。
会上,冯凯鸿传达了5月12日市排污许可登记发证工作会议精神,并就禅城区下阶段排污许可发证登记的任务数量、时间节点、工作方法和措施等做了详细部署,要求各单位将工作做实做细,通过入村(居)宣讲培训的方式,指导“登记类”企业进行排污许可登记;通过制作“发证类”代表性行业领证模板的方式,指导企业申领填报;郭文敏则从排污许可管理和环境监察执法联动的角度,对下阶段利用环境监察执法督促企业登记、领证和加强“证后监管”的工作进行了部署。会议最后,李鸣一对前阶段工作中各单位的付出表示感谢,并强调:下阶段的工作中,区、镇街生态环境部门和技术单位、兄弟区镇(街)之间要加强工作协同、提高工作效率,也要互相督促、学习;还要善用政策,把握好排污许可管理“窗口期”、限期整改规定和管理类型调整的政策,既要确保按时完成任务,又要保证工作质量。
排污许可证,是生态环境部门经审查发放的、允许排污单位排放一定数量污染物的凭证。根据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环境危害程度,固定污染源的排污管理类别可分为重点管理、简化管理和登记管理三种(重点管理和简化管理类别的企业,需要向生态环境部门申领排污许可证,是一种行政许可行为;登记管理类的企业则自行进行网上登记即可)。2019年以来,国务院、生态环境部、省生态环境厅和市环委办相继发文,要求在全国各地开展“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清理整顿和2020年排污许可发证登记”工作,在今年9月份以前要实现排污登记和排污许可证核发的“全覆盖”。
据统计,禅城区纳入“排污许可清理整顿和2020年排污许可证核发”任务的企业总数是8474家,其中“登记类”企业7936家、“发证类”企业538家。截至4月30日,禅城区顺利完成了第一阶段的登记和发证任务,有226家企业完成了登记、31个企业领取了排污许可证。第二阶段(91个行业),我区共有7707家企业需要登记、507家企业需要领证,任务相当紧张。截至5月14日,第二阶段的任务中,已完成1488家的登记任务,完成率22%;已完成44家的发证任务,完成率为9%。
从5月中旬开始,禅城区将全面推行91个行业固定污染源的排污许可登记发证工作,并每周调度工作进展。具体工作措施方面,对于“登记类”企业,组织技术单位入村(居)进行政策宣讲、登记培训和工作指导,分网格进行覆盖;对于“发证类”企业,将根据工作系统模块上线情况,分行业制定填报模板和专题宣讲会,加强服务,帮助企业填报申领。
小贴士:具体附件可浏览
http://www.chancheng.gov.cn/fscchuanbao/gkmlpt/content/4/4346/post_4346437.html#1290查看
一、哪些企业要进行排污许可登记?哪些要申领排污许可证?
企业是“登记”还是“领证”,需要根据企业所属的行业、所拥有的设备、工艺、污染排放情况,对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附件1)
还有一个简单方法就是拨打以下电话进行咨询:南庄镇辖区内企业:82525387、石湾镇街道辖区内企业:83312067、张槎街道辖区内企业:82108721、祖庙街道辖区内企业:82165171。由于排污许可登记发证工作企业数量多、专业性强,市生态环境局禅城分局也聘请了技术单位为企业提供技术审核和培训指导服务,它们的电话是83036959、82709266、82341319,企业可向其进行咨询,或者加入技术单位的QQ群778677245、107906497进行咨询。
二、进行排污许可登记、申领排污许可证的流程和要求是怎样的?
佛山市生态环境局禅城分局编制了《禅城区排污许可证申领及排污登记办理指南》(附件2)企业可以对照操作;如有不明之处,也可拨打上述咨询电话咨询。
三、排污登记和排污许可证申领要在何时完成?
各企业都要高度重视,争取在2020年7月底前完成这项工作。
四、不按规定申领排污许可证或者进行排污登记有什么法律后果?
排污单位应当遵守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政策、标准等,依法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和义务,持证排污、按证排污,对排污许可证申请、登记提交的材料、填报的信息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依法接受生态环境保护检查和社会公众监督。已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纳入限期整改、完成排污登记的排污单位,不免除依法应当履行的环评审批(备案)、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做好配套污染防治设施建设运行、稳定达标排放、日常环境管理等其他责任义务(详见附件3)
(一)法律条文
《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的废水、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规定: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集中供热设施的燃煤热源生产运营单位以及其他依法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第四条规定:排污单位应当依法持有排污许可证,并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而未取得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二)无证排污的后果
《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对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将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水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三)未按时申领排污许可证或排污登记的后果
环境执法部门将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厉查处未按时申领排污许可证或排污登记行为:1.排污单位超过时限仍未能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进行排污登记的,将按照无证排污违法行为严厉查处;2.对排污许可证给予整改过渡期的排污单位,超过整改过渡期限仍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依法报请地方政府采取关停措施;3.排污单位应当填报排污登记表而未填报的,或者应当申请排污许可证但擅自降低管理类别填报登记表的,将依法予以处罚;4.排污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核发环保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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