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禅城区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和排污许可证申领办事指南
发布时间:2019-03-13    浏览次数:3326    字体大小:     【打印本页
一、 管理要求   
(一)根据《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 第48号)、《关于印发<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工作指南(试行)>的通知》和《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见附件1)规定,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分类类别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或在网上做好排污许可登记;未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的排污单位,暂不需申请排污许可证。


(二)排污单位存在以下无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情形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1.依法应当申请排污许可证但未申请,或者申请后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
2.排污许可证有效期限届满后未申请延续排污许可证,或者延续申请未经核发环保部门许可仍排放污染物的;
3.被依法撤销排污许可证后仍排放污染物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注:2019年8月13日起,我省已取消广东省排污许可证的行政审批事项。持有“广东省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的排污单位也应按规定申领国家排污许可证。


二、实施时限


(一)纳入实施范围的排污单位,须于2020年3月31日前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以下简称“国家平台”)完成账号注册。(注册指引见附件2)    
(二)固定污染源清理整顿。属于2017-2019年应核发排污许可证的33个行业(见附件3)的现有排污单位,如仍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须于2020年4月30日前申请并取得排污许可证,或完成排污登记。    
(三)2020年排污许可发证登记。除上述情形,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的现有排污单位涉及87个行业+4个通用工序(见附件4),应于2020年9月30日前申请并取得排污许可证或完成排污登记。    
(四)新建排污单位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进行排污登记。


三、办理程序


(一)排污许可证申请程序
1.注册、登录:排污单位首次申请的需登录国家平台自行注册账户,并用此账户登录。


2.进入“业务办理-许可证申请”模块,点击“我要申报”按钮,按照《技术规范》要求填写申请表格,并上传相关材料附件;页面提示供参考。


3.申报过程中可在“业务办理-信息公开”模块进行申请前信息公开(仅要求实行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


4.以上填报完成后,点击“提交”按钮,完成本次申报。提交成功后,可以查看审批状态和结果。


5.通过网上预审后,按照资料清单(见附件5)纸质材料到窗口入件。注意:受疫情影响,需通过禅城一门式微信公众号、佛山政务服务微信公众号等渠道进行网上预约。如有疑问,可致电一按灵”市民服务热线(0757-88881200)。


6.最后,预约成功后按预约时间到禅城区季华一路28号三座1幢禅城区行政服务中心智慧新城大厅综合服务窗口交件办理。


(二)排污登记程序属于登记管理的排污单位仅需在国家平台“排污登记”模块填报排污登记表(样表见附件6),系统将自动即时生成登记编号和回执,排污单位自行打印留存。

相关资料下载:


http://www.chancheng.gov.cn/huanbao/hbgs/content/mpost_3877609.html

四、办理时限


时限

20个工作日

受理

时限

1个工作日      

受理时限

说明

核发部门在收到排污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对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进行审查。
 排污许可证核发(新申请)【适用于现有企业首次申领排污许可证、新建项目申领排污许可证、注销后完成整改要求后再次申领排污证等情形】的审批时限目录

承诺办理时限

19个
工作日        

承诺办理时限说明

根据《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一条,核发环保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自作出准予许可决定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核发环保部门向排污单位发放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排污许可证。核发环保部门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排污单位。依法需要听证、检验、检测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所规定的期限内。核发环保部门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排污单位。

法定办理时限

20个
工作日           

法定办理时限说明

根据《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一条,核发环保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自作出准予许可决定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核发环保部门向排污单位发放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排污许可证。核发环保部门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排污单位。  依法需要听证、检验、检测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所规定的期限内。核发环保部门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排污单位。           


五、业务咨询电话

佛山市生态环境局禅城分局:82341319(3月9日以后正式开通)、82346395、82346297;

各企业也可按所属辖区拨打相关镇街咨询电话:

南庄镇:82525387

石湾 83312067

张槎 82108721

祖庙 82165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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