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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艺娱乐分会经营单位设立标准条件
发布时间:2013-08-29    浏览次数:4156    字体大小:     【打印本页

 

一、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8号)第五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广东省文化厅歌舞娱乐场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粤文市[2006]83号)第三条、第四条、五条、第七条,申请设立项目需满足以下条件:

1、有单位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

2、有确定的经营范围和娱乐项目;

3、歌舞娱乐场所不得设在下列地点:

1)居民楼、博物馆、图书馆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

2)居民住宅区和学校、医院、机关周围;

3)车站、机场等人群密集的场所;

4)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

5)与危险化学品仓库毗连的区域。

毗连医院、机关、危险化学品仓库及其周围的,其最小距离应以不影响医院、机关正常工作、生活秩序为准。中小学校周围200范围内不得设立娱乐场所。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开办歌舞娱乐场所或者在歌舞娱乐场所内从业:

1)曾犯有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赌博罪,洗钱罪,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

2)因犯罪曾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3)因吸食、注射毒品曾被强制戒毒的;

4)因卖淫、嫖娼曾被处以行政拘留的。

5、设立歌舞娱乐场所面积不得少于1500平方米。兼营歌舞娱乐场所的,其用于歌舞娱乐的营业面积不小于800平方米,总经营面积不小于1500平方米;

6、有与其提供的娱乐项目相适应的场地和器材设备;

7、娱乐场所的安全、消防设施、卫生条件和边界噪声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8、歌舞娱乐场所包厢(间)的装修应符合以下要求:

1)包厢(间)内不得设置隔断,包厢(间)应设置可展现室内整体环境的透明门窗,透明门窗下沿距地面1.2,面积不少于0.25平方米,门窗后不得悬挂遮盖物;

2)包厢(间)门不得有内锁装置;

3)包厢(间)内不得设置可调灯光,房内至少有一盏不低于25瓦由总台控制的长明灯;

4)包厢(间)内不得设置房中房。

9、其他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8号)第五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广东省文化厅歌舞娱乐场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粤文市[2006]83号,第三条、第四条、五条、第七条)

  二、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8号)第九条,《广东省文化厅歌舞娱乐场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粤文市[2006]83号)第九条,需提供以下申报材料:

1、申请报告(后需附上如下字样“本人保证所填写内容及所提交资料均真实、合法,如有不实之处,本人(单位)愿负相应法律责任,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2、《娱乐场所立项申请表》(新设立或变更地址立项用)或《娱乐场所审批登记表》(发证或变更法人、名称等用);

3、工商行政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营业执照》;

4、章程;

5、投资人、拟任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有关资料(包括:个人身份证复印件、住址和个人简历)及上述人员没有《广东省文化厅歌舞娱乐场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情形的书面声明;

6、经营场所建筑物产权证明。属租赁场所经营的,需提交经营场所房屋产权证明和租赁意向书;

7、经营场所地理位置图;

8、资金证明;

9、环境保护行政部门出具的该娱乐场所边界噪声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有关文件;

10、消防合格证明文件;

11、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营业场所平面图。(《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8号)第九条,《广东省文化厅歌舞娱乐场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粤文市[2006]83号,第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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